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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货款 公司不应支付提成工资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28 10:13:59
未收回货款 公司不应支付提成工资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因业绩持续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公司不想再行续约,王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提成工资,并提交了一份自行打印的项目表单,列举了其所谓的业务情况。庭审查明,王某的所谓“证据”上并无任何公司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其“业务”绝大多数系伪造,且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年终提成是净利润的15%,即只有在货款回收后,才有可能支付该提成。最终仲裁结果裁决王某败诉。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有效?公司有无责任就王某所诉求的提成工资进行举证?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所谓的“提成工资”?
但是,提成工资的性质与固定工资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在企业在与员工事先约定了“待货款回收后再行支付”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更大程度上类似雇佣关系,即应适用约束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规范,优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待货款回收后再行支付”就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关于提成工资支付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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