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平律师】法律至上还是法庭至上
——评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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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还是法庭至上?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至上即法庭至上,法律至上与法庭至上具有同一性,不存在任何异议,尊重法庭便是尊重法律,尤其是对于身为法律人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
当前中国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之第35条却不得不引起大家对当前中国的法律至上还是法庭至上产生争论和质疑。
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关键在于法律至上与法庭至上在当代中国并不具有同一性。
中国古代政治传统的名分理论对我们现在判断分析法律至上还是法庭至上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论语》之《颜渊》篇记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一个法庭不像法庭的法庭如何要求辩护律师像辩护律师?
尊重他人是人生于天地间而区别于禽兽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何况作为知识分子的最讲究法律和秩序的具有较高素养修养的特殊群体的辩护律师?尊重法庭是辩护律师执业的最基本的应有之意,但是一个名实不相符的法庭又让敢辩真辩的刑事辩护律师情何以堪?!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尊重法庭,只有法庭成为真正的法庭之时!
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之第3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我们看到,第九修正案草案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入罪,并将违反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谓不严厉,如肃杀之秋风阵阵!
当出庭的检察官对辩护律师极尽侮辱诽谤威胁能事之时,法庭何曾将职业道德败坏的检察官入罪?当主持庭审的法官首先咆哮法庭之时,如何评判出于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出于维护整个律师职业尊严的实施自卫性措施的辩护律师行为之正当性?是否应将率先带头违法犯罪,不尊重那个理想之法庭的不辩是非的对辩护律师极尽侮辱诽谤威胁的法官也相应一同入罪?众所周知,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检察官法官是与辩护律师不同的特殊社会群体,在权力大于法治的当代中国社会,鉴于法律共同体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律共同体更是遥不可及的梦想的情况下,刑法第九修正案之第35条将唯一的在法律上被同等对待的可以与检察官、法官平等对话的辩护律师入罪,何等荒唐!
从刑法修正案草案将辩护律师的行为惩戒予以入罪的角度来看,法律即将把人民内部的矛盾转换为敌我矛盾,一个自绝于用生命予以精诚协作的辩护律师的刑事法庭,一个不允许辩护律师说真话,将敢于抗争的辩护律师入罪的刑事法庭之权威如何得立?
“徙木立信”,权威之立始于公信确立之时!
刑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果真能够树立法庭的权威吗?历史证明,一个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周王还无法树立其威权,只能加速他的破产。“前车覆,后车诫”,难道一个视辩护律师如敌的法庭能够树立起公信力的权威吗?一个靠打压辩护律师而不是靠“公生明,廉生威”的法庭难道能担当起建设法治中国的重任吗?恐怕效果将适得其反。
“虽万千人,吾往矣。”即使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之第35条颁布实施于天下,相信此举并吓不倒那些敢辩真辩的刑事辩护律师们!“为渊驱鱼”,此举只能将严格守法的辩护律师们变成破坏法治的极强的反对力量!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为人权的保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而奋斗的辩护律师们,本着对法律的热爱,本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本着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对不敢不愿不能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庭敢于说不,他们发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的不同于法庭的声音,于是别有用心的人秉承意旨将敢辩真辩,对非正义说不的刑辩律师污名化,所谓的“闹庭律师”“无良律师”侮辱之声一时甚嚣尘上!
即将发布的第九修正案草案已经不满足于司法拘留惩治的层面,要将与不敢不愿不能主持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庭抗争的刑事辩护律师们入罪,不仅要永久打掉你的饭碗,而且要将你关进大牢!哎呦,难道这就是走向现代化法治的中国?
中国具有其特殊的国情。中国古代的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首长从来就是司法首长,历史传统的惯性影响到当代中国司法,司法首长对党和政府的首长俯首帖耳,司法从来就没有挺直过腰杆,对行政违法敢于说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中国当代司法严重缺乏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抗争的基因。
一个不敢不愿不能主张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庭如何能得到一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正义使者化身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发自内心的尊敬?
当刑事辩护律师因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之时、因回避提出抗议之时、因非法证据未能被有效排除提出抗议之时,因对案件性质(政治性的轮子功、煽颠等敏感案件)提出质疑之时,刑事辩护律师均将面临牢狱之灾!
反面观之,到底是不敢不愿不能主张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庭在违法犯罪还是作为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奋斗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违法犯罪?这是一个应当引起大家深思的问题。
目前将与不敢不愿不能主张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庭抗争的敢辩真辩的的刑事辩护律师们予以刑法制裁是否具有其必要性?尤其是在法庭不等同于法律的背景之下来探讨这个问题之时?
“不协于极,不罹于咎,皇则受之。”虽然刑事辩护律师敢于犯颜,但仅仅出于公仇而非私怨,公权力如此作为又有何必要?在提倡“非罪化”现代法治的今天,司法机关为何却要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将敢于坚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点良知的种子也要铲除尽净?
恐怕第九修正案草案第35条正式颁布施行于天下之日,正是刑事辩护律师侧目,司法权威堕地之时!
贾慧平律师2015年6月28日于并州思齐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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