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生:公司诉讼的应对
一、案例1
(一)案件概况 在福建有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电厂连年亏损,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的陈先生想把股权卖掉。 他就和龙岩当地的一个商人郑某某洽谈,把这个电厂卖给他,并由他去经营,这么约定以后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履行过程中来说,各方没有真正履行这个协议,没有审批,没开股东会决议,也没有支付对价。 在这个过程中,合资公司原来的一个总经理辞职了,公司就委托郑某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所以郑某就接管了公司。后来陈先生就发现郑某有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并且把公司下属的一个水泥厂,他持股的一个企业30%的股权转让给了他的一个关联公司。 这时国家又给了一些政策——电厂要关停并转,你可以不发电,但是你可以把发电指标让给别人,卖发电指标就能卖一个多亿。所以从商业判断来看,香港老板也不想在去回过头来再依据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去履行。因此这个时候香港这个陈先生就想委托律师怎么样实现商业目标,并追究郑某法律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分析及建议 1.案件分析 这时候香港公司的取舍有几层:如果他主张这个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支付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款未必得到支持。因为效力问题,股权买卖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而且股权不清晰,没经过商务部批准。既使得到支持,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诉讼过程,未必达到自己的商业目标。如果提起诉讼还要考虑地方保护的问题。 2.应对建议 (1)绕开股权转让,以高管侵权的角度切入 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不得进行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关联交易与自己进行交易。郑先生本人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显然构成了公司高管的侵权行为。 (2)先行取得公章,并实际控制公司 由于公司的公章当时不在香港公司老板手里面,是郑先生在经营这个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完全控制在香港公司大股东手里。因此,需要解决一个拿到公章的问题。因为如果你以公司的名义提起一个侵权之诉,没有公章法院通常不受理。这个诉讼的过程可能是非常漫长的,最终打赢官司,可能这个公司也被掏空了,因此我们给客户的建议是在真正的提起诉讼之前,要取得公司的公章,并且实际控制的公司。 (3)诉讼请求的选择 要选择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公司高管侵权的法律关系。 (4)被告的选择 如果只要拿回来公司财务账册,追回公司挪用的资金,可直接起诉他本人。但这个公司下属公司的股权,已经被转让给了陈先生的另一个关联公司,因此如果不把这关联公司列进来,股权是追不回来的。 (5)级别管辖的选择 因为对方在当地有势力,还希望尽可能规避一下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希望把诉讼的标的额达到一个亿以上的立案标准。所以我们把这个公司高管侵权的几个行为一并列进来,达到立案标准。 (6)保全措施的采取 那么在起诉的同时,诉讼律师惯用的策略是要保全。因为公司的财务账册是非常关键的,为了防止被篡改,要查封公司账册。 (7)公司资产的处理 在彻底掌控公司后,我们建议客户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正常开展公司的经营。卖发电指标以及处理资产。 (三)最终案件的过程 首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保全。起诉高管侵权,要求公司的总经理郑先生返还转移的资金,以及和关联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拿走的下属公司的股权,包括返还公司财务账册、车辆、房产。 在这个过程中,对方提出了管辖异议,他认为福建高院把几个不同法律关系放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原则。福建高院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一个高管侵权的行为,一并解决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讼类。一审判决是支持我们这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及股权。 一审判决结束以后,对方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束。原因是在这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方另外提起一个诉讼。理由是他和陈先生两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要求合资公司履行并配合办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们当事人为此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首先作为当事人肯定是主张无效。另外两方股东也纷纷请求撤销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他们不知情。因此,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也是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方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他说他的行为是基于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股东的身份来行使权利的,他不认为自己是高管。对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论你是不是股东,首先你是一个公司的高管人员。即便你是公司的股东,你又是高管,那么公司以高管侵权为由起诉没错。 客户通过这么一个策划和应对,彻底控制了目标公司,并且把合资企业发电指标,以及现在资产卖了两三个亿左右。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实现了商业目标的。但是从这个诉讼进程来看,一旦打这样公司控制权纠纷的案子,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启示 第一,在大的商业利益纠葛面前,这种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是相当的复杂和残酷。我们律师要提前考虑到这类案件不那么简单,不要把对手想得太简单,也不要把这个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想得太简单。 第二,对商人来说诉讼是一个手段,不是目的,是客户实现商业目标的手段。我们对待这类诉讼,要考虑一下这个案件的背景,基于什么来策划这个案件。不要简单的就案论案,那要看整个交易大的商业背景,要搞清基本的事实。 第三,基本的思路是要搞清事实。这个事实不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单纯的案件本身的事实可能不能昭示整个商业交易背景的原貌。我们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要多一些。 第四,在一些复杂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中,能够体现出律师的价值和作用。因为这一类案件可能需要律师把复杂的交易背景挖透,了解客户的商业目标之后,帮客户选择一个切入点。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
(一)公司诉讼简介 公司诉讼本身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只是由于公司诉讼跟传统上处理的一些其他的民商诉讼来说,有其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司法审判领域,把公司诉讼单列出来了。 公司诉讼分为公司内部纠纷和公司外部纠纷。公司内部纠纷,主要指的是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这三个主体之间发生的一些纠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对外的一些商事交易,那是一个公司外部纠纷问题。单列出来公司诉讼是因为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与其他的诉讼有不同的特点。 1.在实体法方面的特点 处理这类案件要优先适用公司法。没有规定再考虑适用其他的法律,比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另外不同的一点,在审理公司纠纷中公司章程非常重要。在外部纠纷中,通常用不了公司章程。但是公司内部章程是对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公司的高管有约束力的。所以说在公司纠纷中,法院通常会用公司的章程来处理这样的一些纠纷。 2.在程序法方面的特点 通常有些案件会有一些前置程序的要求以及时间性的要求。法院是想尽可能依照公司章程内部自己来解决,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这也是为了保持公司稳定的发展。 3.公司诉讼发展趋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的案由来说,有58个三级案由,所以这个案由体量还是非常大。公司诉讼的数量,这些年来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一些沿海的城市来看,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 审判规则逐渐完善。由于审判规则不甚完善,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经常发现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同时也意味着律师发挥的空间也是比较大。所以前期策划和应对,对最终处理好这类案件是比较关键的。 4.公司诉讼多发的原因 (1)首先是因为中国近20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的结果。每年接近10%的增长速率带动了股权投资活跃,这是根本原因。 (2)《公司法》修订的原因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公司诉讼具有可诉性。。 (3)民商事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增强。 (4)经济发展的波动,金融风暴。这类案件容易这个时候来发生,是因为平时如果是经济高速发展,投资主体往往忙于投资,不愿意打官司。等着经济危机来了,经济增速放缓了,可能需要诉讼律师来介入处理一下遗留的问题。 5.公司诉讼类型 (1)根据诉权的性质,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主要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诉讼都是直接诉讼,就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或者权利主体自己的名义来进行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目标公司代表自己投资的公司,对其他的侵权主体提起的诉讼。 (2)根据诉讼的主体,可以分为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诉讼,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诉讼。个别时候还包括公司债权人,针对公司的高管和公司的大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甚至由于出资不到位的原因,把公司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追加进来,当共同被告。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对象 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就是争夺公司所有权或者是经营管理权,具体体现在: 第一,关于股东资格的争夺。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或者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问题。 第二,关于表决权的争夺。表决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比较明显的就是一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第三,公司法人代表的争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另外有关的工商变更、商务部门变更,需要法人代表人签字。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公章是经常出现的问题。 (三)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体 主要是股东、高管。股东之间的争夺主要体现的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之间。还有一类是股东和高管之间的争夺,可能还涉及到混合身份之间的争夺。 (四)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剧烈的原因 1.利益冲突 第一,出资问题。原来中国是法定资本制, 2013年改成了授权资本制,或者叫认缴资本制。在原来法定资本制度下,容易导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所以出资问题经常会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问题。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是一方股东由于战略调整或者重组以后,跟其他的股东或是公司利益上产生的冲突。 第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高管侵权 高管侵权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其他领域诚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公司高管的诚信体系诚信度也不够。通常这类案件,公安不怎么管。有的转移走的钱可能追不回来。所以违法成本低,也是高管侵权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3.合资合同的违约行为 这一类案件是欺诈原因,比如PE投资里面很多原来的实际控制人有欺诈的因素在里面。他是希望用到比较低的对价,把这个PE投资引进来。PE投资者进来以后,公司长期经营中就会发现问题。尤其是实现不了对赌目标以后,PE投资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冲突。 4.自身管理 第一,中国的公司对公司的章程非常不重视。章程基本上是格式文本,法定条款在那,但是需要补足的任意条款没有,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出问题的时候,章程上找不到解决的办法,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纠纷。 第二,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不规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不注意这个问题,容易出现股东会决议纠纷,或者董事会决议纠纷。 第三,对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证照的管理规定不明确。 第四,公司的高管人员的任免规定不明确,权限不清晰,监管也不到位。 5.立法及执法层面原因 立法层面是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使得可诉性增强,这一类案件增多。 执法层面是对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保护手段不足造成的。执法层面其实只看重公章和营业执照纸面的东西,这一方面来看是不利于解决公司争端的。 (五)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目标 第一,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的硬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实际就控制了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控制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实际控制高管人员。 第三,控制公司的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的表决权。 第四,作为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知情权,然后在获得公司的知情权和控制权的基础之上,追求违约方侵权方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在这些目标选取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发展,不同的阶段可能客户有不同的追逐目标。 (六)公司控制权争夺常用的手段 第一,是自力救济。第二,非诉和谈。第三,诉讼仲裁。第四,行政诉讼,行政协调。第五,刑事举报。第六,媒体曝光。第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自力救济有以下方式: 第一,必要的时候是需要先行采取一些措施,先控制住公司的办公场所。 第二,是取得公司的公章和其他硬件。 第三,控制公司的财务资料。 第四,在没有翻脸之前,如果是还能够进厂,可以委托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进厂了解案情,了解事实情况。 第五,控制公司的股东。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最终应该是股东说了算。所以要想办法解决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六,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更换高管人员。如果是你不具备马上采取法律行动的条件,可以考虑先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更换一些高管人员,甚至董事长。 第七,修改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你这一方当事人控制公司不力,可能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 第八,制定公司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公司控制权纠纷的特征 第一,争夺各方大多数都是以商业利益为根本目标的,所以说商业利益为先。我们律师在考虑如何策划应对这一类案件时,要考量一下客户的、相对方核心商业利益,双方的分歧点以及达成和解的可能。 第二,及时采取措施取得控制权的一方,往往在争夺战中占据主动。 第三,通常是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综合手段和措施来解决。往往不是一蹴而就,是一个综合的方案。 第四,最终的解决,往往是经过了激烈斗争以后,通过和解解决。 第五,这一类冲突在合资合作公司,以及一些PE投资公司中更为突出和明显,因为这些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对这些公司控制不力。
三、案例2
(一)案件概况 这个案例是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全国首例的股东出资不到位,被限制股东权利的案例。安达公司作为公司的被告,由于出资不到位,最终法院判决限制股东了权利。 望春花是一个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协和健康。协和健康有两个实际控制人,一个是首都国际。另外一个是安达公司。安达公司是70%的股权,协和健康董事长由安达公司委派。首都国际、安达公司是大股东,同时还有另外两个股东A公司和B公司。首都国际的董事长在当时也是安达公司委派的。 最早望春花是由首都国际来控制,还有天津的另外一家公司。后来为了注入公司的资金引进一些战略投资者,安达公司在大庆有很大一块地,希望把这个块地通过这种方式来注入。事实上安达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并没有实际出资。安达公司从协和健康的前手股东手里拿股权的时候,前手股东也没有出资。所以他们股权转让协议写明前手股东的出资由他来承接。 在这个大的背景下,由于安达公司当了协和健康和首都国际的大股东,作为两公司的董事长,但又没有出钱,所以引发了安达公司和AB两个公司争夺望春花这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安达公司长期不出资是不行的,为了摆脱这种局面,安达公司想把自己持有的协和健康股权,让渡给他关联的一个宁波公司(表面上不关联)。目的是想不出钱,就想把望春花上市公司彻底控制住。他的办法是安达公司还宁波公司几千万的欠款,执行的时候安达公司没有钱可供执行,只有协和健康的股权,就可以把股权变卖走。这个时候宁波中院执行庭要求来执行安达公司持有协和健康的股权。 由于首都国际也是股东,因此法院给首都国际发函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个时候首都国际面对这种局面,应该怎么解决困局。 (二)案件分析及建议 首先要考虑股权不能马上被执行走。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2条“如果对执行的标的物,或者对执行的标的物有异议,当事人对他提起确权诉讼的,法院要终止执行。”因此我们考虑要诉安达公司不享有协和健康的股权。 另外,协和健康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章是安达公司派出的法定代表人来控制的,首都国际的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暂时也有安达公司来控制,但是有一点根据首都国际的章程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50%以上的票就可以形成董事会决议。因此,我们想由首都国际提起诉讼,前提条件在于是谁能代表首都国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法的规定,要先换法定代表人。同时考虑没有公章,有可能法院不受理,所以先把公章借出来就再也不还了。 然后AB公司又召集开了首都国际的董事会,做出了董事会的决议,罢免掉了原来安达公司派出的董事长。于是就以新任命的董事长代表首都国际加盖了公章,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确认安达公司不享受协和健康70%的股权。并且以这个理由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止这个执行案件,宁波中级法院收到申请以后,马上终止。 于是,首都国际和安达公司,或者AB公司和安达公司之间的公司控制的争夺战,就此拉开帷幕。那么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毕竟工商登记来看,安达公司还是协和健康的股东,因此我们担心这样的请求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中间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限令他补足出资,并且在补足出资之前,限制他的股东权益。 (三)判决结果的分析 最后的结果是判决安达公司限期补足出资,如果限期不能补足出资,他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认购权。 这个判决结果的意义一个是客户是实现了商业目的,股权没被执行走。另外,如果让他限期补足出资,他肯定也不想要,自然就退出了。 这个判决结果来看: 第一,来说是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受让的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里面也彰示了关于谁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里面说“权力来源不在于工商变更,而在于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判决中也讲到,尽管股东有出资瑕疵,但毕竟来说在工商登记他还是股东,所以不影响他的股东资格,但是要限制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第17条就规定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公司控制权争夺常见的诉讼类型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 在90年代初期一个BVI公司为了规避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对投资零售业的限制,一些台湾人通过委托境外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方式,在境内设立零售企业,成立了一些连锁店。名义上来说,是中国的公民成立的内资企业,实际都是台湾人通过BVI公司来出的钱,实际的经营管理也是由台湾人来做。 后来产业政策放开,因此这个BVI公司就应该由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所以就跟自然人股东产生一些纠纷。原来的BVI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他提出要求的时候,就应该变更到BVI公司名下。这时那些自然人股东不配合,BVI公司就起诉了法院,最后由广州市的某区法院来管辖这个案子。这是一个典型的股东确认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做出了明确规定了。 (二)出资纠纷及其有关的股东权利限制纠纷 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无论是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本身都有权利要求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公司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他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一个赔偿责任。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司法》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大股东也被迫使用股东知情权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因为公司的股东身份跟实际控制权分离造成的。关于知情权的问题,《公司法》第34条做出了规定。 (四)股东起诉公司的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 第一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股东公司诉董监高一个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章程、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的争夺纠纷 因为中国比较认公章、营业执照,重形式上的权利,轻实质上的权利。当公司罢免原控制人时,他往往是由于利益方面的考量不配合。根据目前的情况下,有时候公司被迫提起一些诉讼要求返还公章。 在这样的纠纷当中,有两类处理方式,一种是以公司的名义,要求被罢免的高管返还公章。另外,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 (六)公司财务资料等财产返还纠纷 一些PE投资纠纷中高管被罢免了高管身份以后,由于他在任职期间做了一些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暴露,他就把公司的账册拿走。这个时候公司拿不到财务资料,依然是没有办法追究前任高管的责任,所以只能是被迫提起这么一个诉讼,要求返还有关的财务资料。这往往会陷入到一种缠讼之中。 (七)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 通常有三类诉讼,一类是无效,一类是可撤消,一类是确认公司决议根本就不存在。有些法院把这个公司决议不存在的情况来说,等于伪造公司决议的情况,也作为无效决议来处理。 (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问题 2.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的问题 现在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审批,是应该已经成立了,而且可以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 3.国有股权转让的公允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没有评估,或者评估结果有问题,又是公允的问题。 4.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 如果善意第三人,已经转让,并且已经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该认为转让有效,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追究他的合同责任。 5.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 (九)排除妨碍的诉讼 (十)解散公司诉讼 因为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通常一方当事人请求解散公司,会采取一些保全公司的资产、账册的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资产。 一个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公司,持有北京某一个房地产项目。他境外的母公司唯一的股东就是MB公司。MB公司由于拖欠韩国一家银行的贷款,被韩国银行通过行使质押权,实现了对这个母公司MB公司的控股权。因此他把MB公司有关的董事全换掉了彻底控制了MB公司。MB公司是一个在BVI设立的空壳公司,他唯一的项目资产就是北京这个项目公司。这个时候,北京这个项目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肯定是拒绝交出控制权的。所有的公章、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包括银行印件都在原来的实际控制人手里。 韩国银行通过MB公司做出股东决定,更换了境内项目公司所有的董事,包括董事长。韩国银行要控制这个公司只能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要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么是以新任命的公司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北京境内实际控制人又在BVI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因为他实现对MB公司的控制权是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变更董事来实现的,也就是对他境外那一块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又提出了异议,在BVI提起了这样的诉讼。等于是国内诉讼和国际诉讼,跨国诉讼来说缠斗在一起。当然还有一条路子是排除妨碍诉讼,难度也比较大,也面临着一个以谁的名义来提起诉讼的问题。 所以这一类案件的启示是,在这种公司股权争夺中,自力救济第一步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自力救济手段没有实现,你即便是股东,也解决不了问题。 (十一)公司法人否定 1.公司法人否定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的侵害化。比如说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在这里面法院更看重的是一个财产混同。 第三,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2.案例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一定是个案否定。 黑龙江一个国有企业,买了一个办公楼,是黑龙江的亚细亚高科技公司卖给他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发现办不了,因为房产有关证件都在亚西亚高科技公司名下,需要其配合,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跑到美国去了。 因此只有主张合同有效才有可能符合商业目标。我们经过调查了解亚细亚高科技公司、亚细亚房地产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律代表人基本都是同一的。因此,我们就以这个理由认为是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业务混同,财产混同,所以提出了法人人格否定。最终这个案子是法院判决确实是否定法人人格,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判决的结果是判决两个公司共同为原告办理管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应对策略
(一)总体应对原则 第一,律师在了解案情,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之上,帮助客户梳理出一个可行的商业目标。必要的时候需要动员客户,说服客户接受我们给他设定的一个比较合理的商业目标。 第二,选择合适的手段和恰当的切入点。 第三,在涉及到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时候,要告诫客户以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公章、财务章、银行印件和财务资料为首要目标。 第四,综合灵活的应用和谈、诉讼,甚至一些行政协调,行政诉讼和刑事多种手段。 第五,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案情的需要决定快与慢。 第六,在能够和解、基本能够实现客户商业目标的情况下,动员客户、说服客户尽可能的和解。 (二)这类诉讼应该注意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选择问题 公司纠纷中原告选择很重要,是以公司的名义、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的高管做原告。要看看以哪种方式,谁做原告最便利、最有效。还要考虑到能否做原告的问题。另外谁能代表公司起诉,是否具备条件。 被告还要考虑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多重被告,甚至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 2.关于诉讼请求的选择 你选择了什么样的切入点,你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是为了达到你哪个层面的商业目标,是要考虑的问题。 3.法院的选择 尽可能选一个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法院,避开对方当事人势力圈。同时要注意保全的运用。 (三)应对方案的问题 1.拟控制方的应对方案 你的当事人还处于失控状态,这个公司被控制在别人手里面,应该怎么应对。 第一,要控制公司的股东和大股东。这样就有机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撤换变更相应的人员,以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 第二,控制公司的公章。 第三,要采取一些有利的措施,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进厂,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财务资料、印件和银行账户。如果是企业,机器设备在你手里工作,就能保证公司的运营,这会支撑你去打这个官司。 第四,如果是你对这个公司不了解,可能控制办公场所以及财务资料以后,需要聘请一些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2.已控制方当事人的应对方案 针对相对方来抢你的控制权的时候,如何应对? 第一,对于撤换管理人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你可以考虑起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申请撤销,把这个诉讼给拖下来。 第二,如果你还在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那要阻止对方对公司行使管理权,阻止他控制公司的公章、证照、印件,财务资料等重点的资产。如果你认为你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满足,你需要控制这些作为你谈判或者拉长战线的砝码。 第三,针对对方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你可以进行刑事举报。如果能取得地方政府的一些支持和理解,也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意民营企业在和国有企业争夺控制权的时候,要小心政府。 第四,对对方提起的不利于控制方的诉讼,要采取拖延战术,防止核心资产被查封。 (四)娃哈哈和达能的合资纠纷 1.案件背景 娃哈哈和达能一系列纠纷索赔一共达到100多亿人民币。法律争议的焦点也是最复杂的案件之一。前后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最终和解。 2.纠纷的起因与经过 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先后在中国成立了39家合资公司。达能公司持股51%,娃哈哈持股49%,由娃哈哈进行经营管理。娃哈哈以及他的实际控制人又成立了一些合资公司,这些是非与达能合资的公司。达能除了跟娃哈哈合资之外,在中国与其他的公司又设立了一些合资公司,经营的项目都差不多,都是竞争行业。 以娃哈哈命名的非与达能合资的公司一共35家,总资产是达到56亿,在2006年利润超过了10亿。对于没有股权的那些非合资公司,达能希望通过出40亿,使这些非合资公司的股权也占到51%,分享这些利润。宗庆后认为这个报价是极其不合理的,拒绝了这个报价。于是纠纷产生了。 这个时候应该关注到合资合同一个条款,达能和娃哈哈核心条款是不一个不竞争条款“甲方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甲方指的是娃哈哈集团。显然这个条款对娃哈哈是一个非常强的制约措施。于是达能的律师经过研究发现了漏洞,认为这就是案件的切入点。2007年5月,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控告娃哈哈与合资公司形成直接竞争,认为他违反了不竞争条款,因此索赔100个亿。 娃哈哈在这个案子中称非合资公司是合资公司代加工的单位,保证了娃哈哈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而且他设立非合资公司,达能是知道的,现在忽然认为违约,也是不诚信的表现。同时达能大量收购了其他饮料和奶业企业,设立了其他合资公司在中国,也构成了对合资公司的一些竞争。 经过研究案件,我们发现达能的一些高管不仅在娃哈哈合资公司担任高管,同时也在达能与其他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里面担任高管,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因此在全国有合资公司的地方,提起了一系列的竞业禁止的诉讼,结果娃哈哈都取得了胜诉。另外提起了关于商标的仲裁。还有全球诉讼的应对,媒体的应对,包括政府层面的沟通协调的问题。这个案件的结果是达能退出合资企业,对娃哈哈来说是一个全面的胜诉。 3.启示 第一,中国的企业家需要适应,无论国内发展还是国际化的发展都离不开专业律师的配合。 第二,在合资公司控制权纠纷中,任何事务都可能构成对手攻击的目标。 第三,公司控制权的纠纷,很有可能演变成这种全面的战争。目的给你施压解决商业目标。 第四,律师在这一类案件中要有充分的危机意识,要有一个全面的考量。 (五)关于PE投资的几个问题 与传统的战略投资的投资来说,PE投资是财务投资,不是战略投资。它的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股博弈,它是为了通过退出而实现回报。 1.特点 通常都会设定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是个否有效,个别的仲裁案件中判了一些有效的,司法判例还是罕见的。 2.PE纠纷形式 第一种,要求履行对赌条款。也就是说PE投资人眼看公司没有满足约定的条件,要求行使履行对赌条约,要么要求补偿,要么要求退出。 第二种,知情权诉讼。PE投资人怀疑实际控制人在隐瞒公司的利润、转移公司资产或者关联交易。了解公司的情况以后,再提起知情权诉讼。 3.海富投资案 甘肃众星锌业公司是一个独资公司,是香港迪亚公司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陆波。在2007年的时候,这个公司引进了一个PE投资者。PE投资人投资了海富公司,他和世恒公司、迪亚公司以及陆波本人签订了一个增资协议。对赌条款约定海富公司对世恒公司增资2000万,同时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否则海富公司有权利要求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因为世恒公司没有实现2008年三千万净利润目标,所以被起诉到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海富公司诉讼请求,它认为不符合《公司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因为公司没有盈利就拿回来这些钱不合适。 二审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它认为海富这种行为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无效,因此海富公司应该返还本金加利息。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海富公司和世恒公司都提出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判决认为对赌有效,股东与股东对赌有效,也就是说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的股东迪亚公司对赌有效。但是股东与公司对赌无效,也就是说公司约定的由世恒公司补偿的规定约定无效,这就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公司对赌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稳定的问题,还涉及到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六、总结
第一,《公司法》的修改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是给律师的公司诉讼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商业机会。 第二,公司诉讼业务由于法律的不断修改,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律师要不断加强学习、实践和交流。 第三,公司诉讼策划一定要围绕客户的商业目标,以维护客户的一个合法权益为基础,精心设计,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创新。 第四,关于律师专业化的问题。 诉讼律师是一个综合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体现,他要有出色的对案件的策划能力和口才能力,还有出色的对抗能力,非诉律师往往对抗性比较弱。诉讼律师要靠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来赢得法官和对手甚至客户的尊重。 要做好诉讼律师,也要考虑杂与专的问题。诉讼律师比较杂,什么都需要懂。律师不可能是万金油,所以最好在某一个方面要有自己的专长,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赢得客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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